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在不久的将会迎来全面人工智能时代。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早已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蔓延,越来越多的行业出现了人工智能的身影。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在交通领域的延伸,由于其高度精准性和安全性,未来将会成为智能交通运输的主要工具。然而,自动驾驶汽车并非绝对安全。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一种,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自主性和深度学习的特征使得其在面临复杂多变的交通环境时所做出的决策可能“出乎意料”。而正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做出的“出乎意料”的决策使得传统刑法理论在认定刑事责任主体和具体刑事责任时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在“L3”模式下,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人类驾驶员与驾驶系统之间相互转换汽车操控权的情形,因此,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刑事责任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于适格的犯罪主体应当承担何种具体刑事责任将成为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论证的即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其中最为关注的便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主体之争。本文在否定自动驾驶汽车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而分析在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其他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分配,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以下三点——注意义务的内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因果关系的确认。具体而言,接下来的刑事责任分配将围绕人类驾驶员、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生产商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研发者这三个主体逐个分析。通过界定驾驶员注意义务的范围以及界定驾驶员在发现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时强制干预行为的减损性否定其交通肇事罪的承担。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生产商,本文通过界定其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交付前以及交付后不同的时间节点的注意义务履行与否来判定是否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又通过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生产商适用相对的严格责任原则,在规范制造商、生产商产品质量的同时也避免了打击科研工作者创作热情。最后论证因果关系链条断裂使得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免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作为人工智能的结晶之一,自动驾驶技术已经成为各大汽车企业竞相追逐的“宠儿”。技术的发展总是与风险并存。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特别是处于“过渡”阶段的“L3”模式下的自动驾驶汽车在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等危害结果时的犯罪及其认定,成为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备受瞩目且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力图根据自动驾驶汽车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传统刑法理论,并通过其他国家对于类似问题的判决,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问题的刑法认定寻求启示,以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免受自动驾驶汽车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