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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环境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必然命题下的必由之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改善。究其原因,环境侵害结果具有二元性,往往导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共同损害,传统的私益诉讼囿于自身弊端无法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救济。因同一侵权行为形成的环境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独立进行会导致审判资源浪费、形成司法尺度难以统一的风险,以及损害救济缺位等问题。因此,需要构建两种诉讼的协调机制,更好的构建整体的环境侵害司法救济模式。笔者分六章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引言部分介绍问题的由来,第二章对环境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关系进行界定,分别讨论两者的冲突部分和共同部分,了解两种诉讼各自的特点。第三章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两种诉讼的运作特点和所呈现的样态,继而分析在这些救济形式中的困境。第四章中,就第三章指出的针对各种呈现的样态中存在的救济困境,运用立法规定和学界观点予以回应,寻找两种诉讼相协调的出路,给出了衔接模式和融合模式。第五章对两种协调模式的具体操作做出规定,以期对实际情况的处理具有指引作用。结语总结全文,并且通过文章的论述,希冀能够具有抛砖引玉的作用,实现环境侵害救济与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