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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和谐价值的追求可以说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屡见报端的诸如“躲猫猫”、“喝凉水”等事件却暴露着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在发展中那不和谐的一面。未决羁押制度的完善一直以来也都是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热烈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探寻改革之路的步伐从未停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实行的侦查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不同,在我国,未决羁押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下达之前,由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表现为刑事拘留和逮捕,是拘留和逮捕后造成的羁押状态的持续。由于未决羁押势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严重的影响,各国法律均对其在程序上以及实体上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制,以求实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作用。在我国当前法律以及相关制度下的未决羁押制度备受诟病,超期羁押、羁押率居高不下、羁押者人权保障不力等等弊端日益显现,长期以来对未决羁押相关细节的小修小补并没有显著地扭转局面,趁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大刀阔斧修改的东风,对我国现行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重构成为必然之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风格迥异、特色鲜明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对比研究,以期在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过程中加以借鉴。为了使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文章在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同时剖析了弊端存在的原因。今年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些条款已经涉及到了对未决羁押制度的修改,笔者认为,未决羁押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重构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更加细化的内容。在文章的结尾部分,笔者提出了几点关于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之重构的浅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