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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船扣押制度因大大超出了1952年《国际扣船公约》(the 1952 Arrest Convention)中规定的可扣押船舶的范围而一度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其产生的原因及其实质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南非因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成为实行该制度的典型性国家。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船舶在南非因认定为“关联船”被扣押的案件频频发生,给中国航运业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以南非关联船扣押制度为例,参照南非1983年《海事管辖规则》(Admiralty Jurisdiction Regulation Act),结合代表性的案例,对关联船扣押制度的含义及其实质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分析该制度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提出了应对方式。具体来讲,本文主要分为关联船扣押制度分析(前三个部分)、对我国国有航运企业的影响及我国国有航运企业的应对方式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到第三部分属于关联船扣押制度分析,通过对南非1983年《海事管辖法》(Admiralty Jurisdiction Regulation Act)相关条文的分析,阐述了关联船扣押制度的中“关联船”的含义及其范围、关联船扣押制度的实质及产生的原因;引用the“I Congreso del Partido”案和The“Heavy Metal”案对该制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所有”和“控制”进行了充分透彻的解释;最后对能够提起“关联船扣押”申请的海事诉讼的范围及其可以直接对船提起诉讼的理论基础---对物诉讼,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突显关联船扣押制度的独特性。第四部分是关联船扣押制度对我国国有航运企业的影响。因南非关联船扣押制度的运用,我国国有企业所有的船舶因关联关系无辜被扣的事件频发。此部分引用两个案例“Le Cong”轮案和“恒裕”轮案,从多个角度阐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的船舶非关联船,南非法院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均由政府控制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五部分,我国国有航运企业的应对方式。提出了法律上、外交上和国有企业自身调整的三种应对方式。法律上看,举证责任的分配使得提起扣押申请的原告方证明船舶的关联性困难,我国相关国有企业应积极举证以淡化不利因素;在外交方面,与南非建立良好的外交关系,以期司法部长豁免我国国有企业的船舶适用关联船扣押制度;国有企业自身应通过体制改革、信息披露调整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