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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思潮的发展,权利观念的盛行,使得法治真空逐渐限缩并最终消失。随着我国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的实施,高校管理权力不断扩张。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生程序权利的法律很不完善,高校管理权力的不当行使对学生权利造成了各种侵害。随着我国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逐年增多1。这不仅加重了高校的管理负担,也使得学生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高校管理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高校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关系做了探讨,明确了高校在对学生管理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厘清了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为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做了前提预设。同时考察国外的高校管理,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公立高校在实施将对学生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均要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而我国的高校管理,因为一直囿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其管理中的程序缺失已日久成弊,学生不断对此提出异议,而法院也试图凭借学生之手叩开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大门。通过刘燕文案及田永案的司法判例,高校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原则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但因为我国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该原则实际上没能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和直接援引,这也使得通向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司法之路仍举步维艰。因此作为成文法国家,惟有从立法层面入手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应通过立法引入高校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完善有关学生申诉权及校内学生听证制度。同时,为确保“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正当程序原则的引入一定应遵循“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制衡原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高校管理中的规制作用。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两个典型案例及其引出的法律问题。通过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引出正当程序原则在高校管理中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通过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分析,进一步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引进正当程序原则做了铺垫。第三部分:高校管理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本部分首先对正当程序的概念作了介绍,包括正当程序的基本涵义、历史渊源、构成要素以及具体内容,同时对域外高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