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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WTO多边自由贸易框架的建立,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使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但是,各成员国依然存在贸易保护的冲动。在此情形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WTO框架内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被广泛运用。尤其是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程序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使得反倾销当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反倾销在世界范围内滥用的趋势。WTO反倾销协议的本意是允许成员国在出口国倾销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及过量进口造成的损害。但是,现代反倾销已体现出了更多的贸易保护特征。我国1997年颁布并实施了首部反倾销条例,从此加入了反倾销措施使用国的行列,开始运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我国受损产业,维护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措施的主要使用国之一。
鉴于反倾销在贸易救济领域的重要地位,国内外学者对反倾销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后产生的各种经济效应,主要包括贸易救济效应、贸易转移效应、投资跨越效应、社会福利效应以及反倾销的动因等方面。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之一,所以,之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但是,从我国1997年发起首例反倾销案开始,国内学者逐渐开始关注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反倾销的研究成果已经比较丰富,但是经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本文发现依然存在着一些领域较少有人涉足。
首先,在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特征以及相应的经济影响方面,缺乏相对深入的定量分析,这一领域的研究大多限于刻画我国反倾销的变化趋势、地区分布以及行业分布,而本文对此作了更多的工作。本文将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特征细化为六类:反倾销使用力度(包括绝对数量和使用强度)的变化趋势、反倾销的地区分布、反倾销的行业分布、反倾销不同裁决结果的构成、反倾销复审(包括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现状以及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市场类型。在对上述六类反倾销特征进行了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应理论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各类特征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
其次,对反倾销被诉厂商的策略性定价行为关注较少。外国出口厂商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其可能的反应主要有以下几种:(1)进行跨越反倾销税的直接投资或转道非指控国出口,以此规避反倾销税,同时保持并扩大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但有些国家已经制定了反规避法来应对;(2)调整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一般来说,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如果被征收外生的普通关税,出口厂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产品价格,通过消化部分关税来维持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力。但是,反倾销税是内生的,即反倾销税率与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密切相关。所以,反倾销被诉厂商既可以进一步降低出口价格来维持其市场份额,也可以提高出口价格并通过行政复审来降低甚至消除反倾销税率。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都允许反倾销被诉厂商提起行政复审,但是复审程序一般有所不同,这就导致被诉厂商面对不同的复审程序可能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的反倾销复审程序更利于被诉厂商提高出口价格以降低反倾销税率,而欧盟的反倾销复审程序则对被诉厂商提高出口价格没有形成激励。那么,面对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国外被诉出口厂商更倾向于采取何种定价策略呢?本文选取了化工行业和纺织行业中的10种涉案产品,利用1998—2008年的季度面板数据对此进行了经验研究。分别从总体层面、区分国家属性层面以及区分行业属性层面考察了反倾销被诉厂商的策略性定价行为。经验研究的结果对我国针对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反倾销政策有一定的启示。
最后,国内学者对反倾销贸易救济效果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反倾销措施对涉案产品进口价格和进口数量的限制,这方面的研究也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但是本文认为,反倾销的根本目的应该是给国内重要产业提供一个保护期,使其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该产业的动态安全。所以本文从产品竞争力的角度考察了我国反倾销措施在不同情形下的产业救济效果,并辅之以案例分析。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属于实证的范畴,同时辅以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第四章主要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我国的反倾销特征进行定量分析,并运用反倾销相关理论给与评价及政策建议。第五章对反倾销被诉厂商的策略性定价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归纳,为第六章的经验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六章在相应理论模型的基础上,运用非均衡面板数据的分析方法对反倾销被诉厂商的策略性定价行为进行了经验研究。第七章利用Deardorff(1980)提出的产品国际竞争力指数,计算了不同情形下部分涉案产品的竞争力指数值,以刻画我国进口竞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变化趋势。同时还以氨纶产业为例对产业救济效果进行了案例分析。
本文的研究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四章对反倾销特征的定量分析表明:(1)我国目前已成为反倾销使用大国,无论是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使用强度方面;(2)我国反倾销的指控对象国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指控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种不对称性表明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主要动机并非报复(如果将报复狭窄定义为“以牙还牙”);(3)我国反倾销的涉案产品主要是中间产品,尤其是化工产品,这要求我国在发起反倾销时要关注公共利益;(4)在我国反倾销裁决结果的构成中,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过高并且反倾销税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或许意味着我国反倾销当局对进口竞争企业发起反倾销申诉的鼓励;(5)外国被诉出口厂商并没有激励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以降低反倾销税;而国内申诉企业却积极提起日落复审,表明国内进口竞争产业致力于寻求政府的长期保护。(6)国内申诉企业大多属于偏垄断的行业,或许说明某些垄断集团试图寻租以获取垄断利润。
第六章对反倾销被诉厂商定价策略的研究表明:(1)外国出口厂商面对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在出口产品定价方面的反应并不确定,既可能提高出口价格以便通过年度复审或日落复审来寻求反倾销税率的降低或消除,也可能进一步降低出口价格以消化部分反倾销税而维持其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致大幅萎缩。但总体而言,征收反倾销税会使得外国厂商提高其出口价格。(2)从国家属性的差别来看,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被诉厂商更有可能提高其出口价格,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被诉厂商的定价行为则出现分化。如果发展中国家的被诉厂商对我国的出口行为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则其出口价格基本不会对反倾销税的征收作出反应:但是,如果被诉厂商对我国保持长期、稳定的出口状态,则其面对反倾销税的征收将大幅上调出口价格,涨价幅度甚至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被诉厂商。(3)从行业属性的差别来看,当被征收反倾销税时,化工行业的被诉厂商将提高其出口价格;而纺织行业被诉厂商的定价策略则恰恰相反,将会下调其出口价格。
第七章通过对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变化趋势分析,阐明了反倾销不同裁决结果对不同产业的长、短期救济效果。结果发现,肯定性裁决的反倾销措施确实有助于提高纺织、造纸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但对化工等产业的救济效果则不理想。而否定性裁决、撤诉及非常规终止征税等措施并不能够产生调查效应,即反倾销的救济效果不佳。此外,氨纶产业的案例分析在肯定反倾销措施有效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影响产业竞争力的若干要素,以及反倾销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结论表明,只有有效解决涉案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反倾销的产业救济作用才会有效发挥。
本文的创新点如下:
1、本文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我国反倾销的特征进行了细致地定量分析,发现了其中规律性的现象,并辅之以反倾销理论给予评价。本文不但对我国反倾销的使用力度、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常规特征予以关注,而且从反倾销裁决结果构成、复审状况、申诉产业市场结构等更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的特征。从而指出了我国反倾销现状的不足,给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及反倾销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2、本文基于Blonigen和Park(2004)的反倾销被诉厂商动态定价思想以及Brander和Spencer(1984)的不完全竞争厂商定价理论模型,运用季度面板数据的分析方法对外国反倾销被诉厂商的策略性定价行为从总体层面、区分国家属性层面和区分行业属性层面进行了经验研究。结论表明:从总体层面来看,我国征收反倾销税会使得外国厂商提高其出口价格。从区分国家属性的层面来看,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被诉厂商更有可能提高其出口价格;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被诉厂商的定价行为则出现分化,这依赖于其对我国的涉案产品出口是否具有长期稳定性。从区分行业属性的层面来看,化工行业的反倾销被诉厂商倾向于提高其出口价格;而纺织行业出口厂商的定价策略则恰恰相反,更倾向于下调其出口价格。
3、本文从产业竞争力的视角考察了我国反倾销的产业救济效果。通过计算不同情形下的反倾销涉案产品竞争力指数并结合案例分析,从长期和短期、裁决结果的差别以及行业差别三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的产业救济效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而为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