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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机日益加深,环境纠纷随之逐年增多,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但仅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角度来看,诉讼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因此,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诉讼机制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以环境司法保护为背景,以当前突出问题为研究对象,探讨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问题。根据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进程,笔者将环境司法保护分为两类:传统方式和发展方式。传统方式,即将案件以三大为诉讼法为标准,划分为“三审分离”的方式,根据环境案件实际受理情况,本文主要分析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发展方式,即在三大诉讼法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将环境案件统一于一个审庭审理,本文主要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分析。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司法保护传统方式的综合评析。首先,针对不同学者对环境诉讼概念提出的观点,笔者在总结学习的基础上,指出各观点存在的疏漏之处,以求形成较为完整准确的概念。其次,笔者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保护传统方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诉讼前立案难、诉讼中审判难、诉讼后执行难。笔者认为,导致此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环境诉讼“三审”孤立分离;环境诉讼原告处于弱势;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制度不健全;环境信访更便利受害人权利的救济。第二部分是环境司法保护发展方式的综合评析。环境司法保护传统方式在生态保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环境案件的日益复杂,为更好应对环境危机,我国对环境司法保护机制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主要有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法庭的建立。笔者主要通过泰州“12·19”案以及我国环保法庭的设立现状,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保护发展方式存在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环境损害修复金制度不明以及环保法庭遍地开花却无案可审等问题。笔者分析其原因主要有:环境专业审判组织管辖困境;原告主体资格限制过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生态修复制度有待完善。第三部分是环境司法保护发展方式的完善。主要的制度设计包括:相对集中的环境审判管辖机制;适当放宽原告资格助推环境公益诉讼;构建专业化的环境审判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用以支撑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