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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我国率先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截止2015年5月,“营改增”试点扩展为“3+7”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部分行业,我国至今并没有在金融业开展“营改增”。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基本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定下的范围,距今过去20多年,当初设定的范围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以其优良的税收中性原则,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更加适合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金融业“营改增”刻不容缓,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对金融业“营改增”的理论及实践进行探讨。本文首先阐述了金融业“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及其对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意义。现行营业税税制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时限制了经济的可持续、多元化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金融业“营改增”不仅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良好有序发展,还影响着我国第三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其次,本文详细地剖析了营业税税制存在重复征税、实际税率高于名义税率、内外税负不公等一系列的问题,阐述了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存在税收要素难以确定、税收征管要求高、税收收入归属难以确定的困境。再次,对国内其他行业“营改增”、国际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进行总结,分析澳大利亚、新加坡两国实行的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作者认为这两国的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既简便征管,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还避免了财政收入的大额流失。最后,本文的第五章是全文的核心部分,阐述了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应该遵循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税收财政的原则,重点对金融业“营改增”的税制要素进行了设计,包括征税模式、税基、税率、税收征管的确定,针对税率的测算,本文选取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这两个金融行业,并以其主要业务为对象,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比较合理地测定了税率水平,提出了对金融业显性业务适用6%税率、隐性业务适用6%减半税率的设想;同时,针对金融业“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面临缺失的问题,本文以原营业税制下的所有行业改征增值税为假设,估算出“营改增”后中央地方收入保持基本不变的共享比例,进一步得出了金融业“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应该五五分成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