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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节目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但体育竞赛节目被盗播的现象日益增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损。司法实践中对体育竞赛节目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困难,致使权利人的权益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现有涉及体育竞赛节目保护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此类案例的争议焦点为:体育竞赛节目独创性的高低。在分析体育竞赛节目的制作流程、模式、技巧等基础上,笔者认为体育竞赛节目满足作品“基本独创性”,并且其主观上较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观点,客观上亦有较大的文化价值,因此具有“高独创性”,应当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在体育竞赛节目的权利归属上,通过对包括赛事组织者、制片者、制作者、持权转播商等的相关利益主体分析,明晰他们在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作用及贡献。同时,《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可以类推体育竞赛节目的相关权利,因此认定应当由体育竞赛节目制片者享有体育竞赛节目的整体版权。紧接着还对体育竞赛节目的现有法律保护途径进行评析,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竞赛节目的保护都存在不足。为此,笔者从解释法律和修改法律两个角度出发,对体育竞赛节目的保护提出可行性的建议。释法上应明晰“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广播组织权”;在修法上可采用“视听作品”取代“电影、类电影作品及录像制品”的方式,并进一步审视独创性,从而为体育竞赛节目提供更为完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