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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其中的第六十二条明确地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显示了我国专利立法的进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利纠纷,其中不乏不当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对现有技术的合理使用权利。为了规制这种不当的行为,保护社会公众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合法利益,提高专利诉讼审判效率,《专利法》引用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条款,但是当前专利立法对于本制度的规定比较模糊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对该制度不易把握,所以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高的实践应用价值。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关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基本的理论知识,包括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法理基础以及法律价值,同时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与先用权制度进行了比较以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在第一部分中对用于抗辩的现有技术进行了分析,包括现有技术的认定以及现有技术的分类。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例,以及我国立法和司法文件中关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理论渊源。在论文第三部分回顾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的范围应该包括相同侵权的情况,提出了自己一些粗浅的观点,第三部分的另一个重点是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判定规则。笔者认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对象应该是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的方法是援引一份现有技术就单个技术特征进行对比,重点在于处理被控侵权技术、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标准上笔者赞同创造性、新颖性标准。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加深自己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理解,另一方面希望对于我国专利立法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