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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上的判例,作为一项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为英美法系各国所广泛采用,而且为大陆法系各国(地区)所青睐,也纷纷引进这一制度。各国(地区)的司法实践证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近年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迭起,且愈演愈烈,而由于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导致法院也无法从现行法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无法从整体上对中小股东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并由此逐步使法院形成一种过度谨慎,缺乏创意的司法习惯,使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上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途径不足的必要手段,在强化股东的法律地位,加强公司内部的有效治理,约束和平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权利,确保公司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概论。介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衡平法,而在美国获得全面发展,最早是作为对少数股东权的一种衡平法上的保护措施而出现的,被誉为普通法上一项天才的发明。在英美衡平法的影响下,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地区)也纷纷建立起这一制度。所谓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又称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衍生诉讼等,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法或不当行为人的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在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以对比方式阐述了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相互关系。提出派生诉讼的功能在于事后救济和事前抑制,两种功能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作用是不同的,近年来伴随着公司丑闻和泡沫经济的破产,事前抑制功能受到更多的关注。简要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形态…多重派生诉讼。 第二章各国(地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框架。主要以派生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阐述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结构。这一框架主要包括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诉讼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案件受理费与案件诉讼费用担保、诉讼的中止、和解、撤回与驳回、原告股东的权利与责任、派生诉讼的既判力。在上述框架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造的难题,即在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构造设计时,一方面要考虑如何有效地激励原告股东进行派生诉讼,而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或诉讼投机,又要考虑如何有效地对派生诉讼进行必要的限制,激励机制与限制机制之间必然存在着冲突,而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有效的平衡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设计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第三章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对于实体法上的法理基础,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债权人代位权说、受益权说、股东权说。在对上述三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论述后,本文采用了股东权说。在股东权说11=】进一‘步论证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是创设权而非固有权。程序法上的法理基础是诉讼信托理论和纯粹当事人理论,明确指出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已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拓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对比方式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性质,明确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权是共益权,而非自益权自益权:是单独股东权,而非少数股东权。第四章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检讨与构建。指出在我国对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措施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案件层出不穷的特定形势下,引进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特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我国了现行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中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同时也指出我国法律原则、现行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对中小股东保护、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的原则、制度与实践。在此基础上,参考各国(地区)的有益经验,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框架结构进行设计。 结论。 笔者指出要有效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引进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明确,任何一项单独的制度其效能总是有限的,必须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对中小股东有效行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维护和保障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