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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航运历史的国家,同样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引航历史的国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引航机构体系,也培养出了一个成熟的引航员队伍。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引航制度至今仍然不够完备。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引航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希望能够对我国引航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引航是指由熟悉特定水域的专门性从业人员登上进入该区域的航行船舶,并就该船驶达目的地的有关航行安全的问题,向船长提供建议和忠告,或者在不解除船长对于整艘船舶的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代替船长实际操纵该船舶。强制引航指的是当船舶处于某个国家的某片特定水域内就必须接受该国所提供的引航服务。根据强制引航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强制引航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世界各国对强制引航过失的责任承担观点不一,在我国引航员强制引航过失造成的损失都是由船东或者承运人来承担的。我国的强制引航制度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非强制引航是指船舶本身虽然不属于《引航规定》以及相关地方规定所指出的需要强制接受引航服务的范围,但船舶却根据自身需要向引航机构提起了引航申请,接受了引航服务。非强制引航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能将其与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强制引航行为相提并论,所以直接将适用于强制引航的责任制度搬来适用于非强制引航的做法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并缺乏理论依据与支持。随着非强制引航的发展,越来越有必要为非强制引航行为量身定做一套适用于其的责任制度。笔者对此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非强制引航责任制度的构建能够有所帮助。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毫无瑕疵的,都需要经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我们所能做的便是尽可能得去遵守制度,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现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然后以正确的方式去改进它、完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