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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其犯罪与普通人犯罪最大不同,则是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有无,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被追诉人的刑事处罚。翻译权是聋哑被追人在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翻译权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如何保障聋哑被追诉人的翻译权,是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公平正义是法价值的两大内容,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程序正义,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对聋哑被追人翻译权规定来看,因无具体统一的相关翻译权保障制度,导致各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质量及侦查机关讯问被追诉人的程序等方面不统一,这可能导致相同性质的不同案件的刑事处罚不同及聋哑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难以得到保障。针对我国聋哑被追人翻译权的保障不健全,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对此进行了学术研究,但他们很少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根本目的来深层次的剖析刑事被追诉人翻译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侦查期间形成的卷宗笔录的重要性。因此,本文借此机会以分析聋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概念为端点,以诉讼法学理论阐述聋哑被追诉人获得翻译权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的,阐述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保障的必要性及其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他国对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提出对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保障的可行性建议,以此保障聋哑被追诉人案件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使聋哑人刑事案件裁判符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