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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每个具体措施上都存在权力与权利的直接冲突,由于权力滥用的天然属性和弱者权利保障的需要,必须依法规制权力的滥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还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存在上述问题,由于法律对其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理论上出现对其性质的不同看法,实践中出现大量扩大化适用现象和严重的权力滥用现象,逐渐异化为“变相羁押”的实施状况也越来越令人担忧。不仅如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价值和正当性也不断被大众质疑,带来较大的负面评价风险,使得人们遗忘制度设立之初是将其作为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个缓冲带,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本文主要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定性以及其与双规制度之间的关系入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分析,并具体叙述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文章首先选取两个不同角度讨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并阐明其与“双规”之间的关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形成正确的认知;然后对适用条件的缺陷、执行场所选择的困难、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和家属知情权的保障困难、制度能否转为逮捕以及检察监督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具体说明;最后提出明确适用条件、规范场所选择、加强权益保护、限定转捕条件以及强化监督制约的完善建议。
笔者通过多角度的分析,确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其与监视居住两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并列关系,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寻求有效的完善途径。
本文主要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定性以及其与双规制度之间的关系入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分析,并具体叙述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文章首先选取两个不同角度讨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并阐明其与“双规”之间的关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形成正确的认知;然后对适用条件的缺陷、执行场所选择的困难、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和家属知情权的保障困难、制度能否转为逮捕以及检察监督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具体说明;最后提出明确适用条件、规范场所选择、加强权益保护、限定转捕条件以及强化监督制约的完善建议。
笔者通过多角度的分析,确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其与监视居住两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并列关系,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寻求有效的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