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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案件一直套用普通民事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对未成年人不尽适用,并不能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均设置了专门的诉讼原则和程序。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适用于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已经为我国法学界所接受并付诸于实施,但是在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案件,却没有特别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民事纠纷中是否有必要适用于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则需要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独构建一个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除了需要建立庞大的机构外,更需要很大的运营成本。鉴于各种困难,在相关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没有进行修改前,在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案件审判中,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可以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使之成为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再加以其他的完善,使得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色化,以此弥补当前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缺失。本文以家事案件为视角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及其他地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找出适用于能补充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现状的经验和建设。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包括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家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此部分中首先介绍了家事诉讼的概念以及家事诉讼的特点。其次介绍了家事诉讼的程序法理,强调用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来解决家事诉讼不尽适用。最后指出家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目前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此部分主要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因素,加之未成年人自身年龄和认知度的不足,其在家事诉讼中往往是受危害最大的一方。此部分最后提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大陆法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及澳大利亚关于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并得到启示。第四部分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在这一部分中,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为指导原则,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在家事诉讼中始终处于首要地位。确立家事诉讼的职权审理模式,目的在于加强司法干预,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并作出一些具体的制度设想以求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