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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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各国或地区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排他的、独占的私权,当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对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妨碍时,由反垄断法律进行规制就成为必然。即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宗旨或者违背了该制度的目的时就会受到反垄断法律的调控。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各地区,如美国、欧盟等,在该领域经过了长时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亦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进一步的指导说明。本文拟在探讨有关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基本理论和国际社会、各国各地区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旨在通过介绍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二者既冲突又协调的矛盾关系;第二章介绍各相关国际组织就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立法尝试,其中,TRIPS协议中有关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内容,在我国将来的立法中尤其应予以注意;第三章介绍美国、欧盟、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滥用领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在此比较研究基础上归纳了若干经验;第四章从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着手,重点对我国反垄断委员会将来如何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指南提出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对知识产权滥用主体、行为、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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