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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以集体谈判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最早出现在1799年,但直到1933年国会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集体谈判原则才得到美国联邦政府的承认。联邦政府之所以改变不干预劳资关系的态度是因为工会运动太过软弱,加之大萧条的刺激。为了扫除集体谈判的障碍,进一步保障劳工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1935年国会通过了《瓦格纳法》,集体谈判制度正式确立。《瓦格纳法》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是在政府和公众都同情劳工的氛围下,单方面的限制雇主的行为,因此,一开始就遭到反工会势力的强烈反对。1947年国会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调整了《瓦格纳法》关于工会组织和劳工权利的相关条款,从根本上改变了《瓦格纳法》对工人组织工会和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的保护。美国联邦政府在从承认集体谈判原则,到正式确立集体谈判制度,再到调整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说明了选题缘由,介绍了中美学术界对美国集体谈判的研究概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正文总共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美国实行集体谈判政策的历史原因,主要从工会运动的历史软弱性、集体谈判思想的成熟和大萧条的刺激及新政思想这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二部分考察了美国集体谈判制度确立的过程,围绕《全国工业复兴法》、《瓦格纳法》、《塔夫脱—哈特莱法》分析美国劳工集体谈判的权利从得到承认到进一步扩大到受到限制的发展过程。第三部分评价了美国集体谈判制度,主要从集体谈判对工会组织的发展及劳工权益的影响;集体谈判对雇主的影响;政府的自我调整及美国集体谈判的独特性三个方面加以分析。结语部分梳理了本文的主要内容,概括了本文的主要论点,突出了美国集体谈判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