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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中,具体包括: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制度、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代表视察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其中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监督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监督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执法检查制度主要体现在《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代表视察制度主要体现在《代表法》第二十一条和《监督法》第十条的规定中;询问和质询制度主要体现在《代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监督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内容主要体现在《代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监督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宪政基础主要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主要是对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地方组织法进行考察,对该制度的现实分析是通过对实践中各种数据和实例的分析,发现各项制度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各项制度的不同问题,需要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包括从程序上和审查结果上进行完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包括扩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规范审查程序和增加备案审查的结果。执法检查制度的完善包括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弥补法律漏洞,重点检查为重点,兼顾普遍检查,拓宽执法检查的形式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代表视察制度的完善包括提高对代表视察的重视程度,明确代表视察的目的,完善代表视察的程序,完善持证视察。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完善包括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完善包括从程序上进行完善,明确界定“特定问题”,明确具体时间,举行听证和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制度,主要是在学术界公认的三种新型监督形式基础之上,丰富和拓展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的新形式,具体包括建立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建立人民监督员对行政权监督制度和建立舆论监督委员会。本文除去引言和结束语、致谢,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内容和其宪政基础,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对各项法律的规定进行概括和总结;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宪政基础,主要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和现实分析,历史考察主要是对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地方组织法进行考察,现实分析是通过对实践中各种数据和实例的分析,发现各项制度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如何完善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提出浅见。第四部分是在现有的地方人大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