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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是欧美第三部门的重要发展趋势,社会企业有效应对了因“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以及“志愿失灵”而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引入了社会企业理念,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面临着“合法性困境”和“结构性困境”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在阐述社会企业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社会企业的现状,剖析“合法性困境”和“结构性困境”的评判要素、具体问题及原因,对如何解决“合法性困境”和“结构性困境”提出构想,以期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本文在对欧美国家较为成熟的社会企业实践经验以及现有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合法性困境”和“结构性困境”,并指出社会企业是联结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组织的一种有效中介组织,社会企业的发展受到三者的共同影响和驱动。据此,本文的研究视角汇聚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组织在解决“合法性困境”和“结构性困境”发挥何等作用。本文将运用新制度主义中的“合法性”理论,从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三个方面深度剖析“合法性困境”的成因及对策。运用跨部门治理的思想,同时重点结合“宁波恒爱公益编织站”的案例,从跨部门合作、社会影响力投资、支持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来深度剖析“结构性困境”的成因及对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综述社会企业的定义及双重底线理论,介绍了欧美国家对“合法性危机”及“结构性困境”的普遍认识。第二章,分析了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的现状。第三章,剖析我国社会企业面临的“合法性困境”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第四章,剖析我国社会企业面临的“结构性困境”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