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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证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运用科学技术获取的能够解释案件的内在联系或因果关系的事实材料。科学证据的外延是开放的,它是用科技方法证明的证据,这也决定了它与普通证据存在本质的差异,它必须依靠专业的方法加以证明。它的典型特征是证明方法的专业性。科学技术使现代庭审发生剧烈的变革,科学技术手段正逐渐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虽然科学证据的运用提高了事实查明的可靠性和准确度,但也干扰了法官的自由心证。科学技术导致的庭审方式变革正冲击着以自由心证为基石的现代证据法。科学对程序法的影响非常深远,将信息技术运用到传统诉讼程序中,使之兼顾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这也是司法制度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自我调整的需要。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科学证据在司法裁判中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科学证据的采信,执法和司法部门很少质疑或进行审查,一般都会直接接受并作为裁判依据。针对司法实践中对科学证据存在盲目迷信,缺乏对其科学可靠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现象,我们应当全面审视科学证据在法庭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建立对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审慎地运用科学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