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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难”是我国三大司法难题之一。为破解该难题,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独立的法条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对罪状仅作了简单叙述,该罪中“情节严重”的含义、“判决、裁定”的范围等内容,均不够明确且标准模糊,导致司法机关在对相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难以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针对此,在法条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对一部分需要明确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一系列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疑惑和争议。但同时,对此罪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并予以解决,以应对司法实践之需要。本文除前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数据分析,抽象、归纳并提出本罪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实体法层面的问题。之后,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入手,分析如何理解和适用“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规定,以及区分本罪与近似罪名的界限。第二部分,对“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提出了在对有能力执行,可以根据有能力执行的时间、有能力执行的对象、有能力执行的内容、有能力执行的能力程度等四个方面,对行为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全面分析,进而作出判断和认定。第三部分,对“拒不执行”的认定。结合行为人实施“拒不执行”的手段的多样性特征,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然后,结合拒不执行的手段、拒不执行的对象和拒不执行的程度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认定标准。第四部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首先,就如何适用不能执行的标的额的规定和从情节严重的类型进行分析,提出了在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从后果、行为、数额、手段等多方面,并结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综合判定。第五部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分析比较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与本罪之间的共同点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