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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免责条款的普遍使用,因免责条款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诚然,“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契约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但现代社会的经验告诉我们,自由不是绝对的,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在经济领域中势必会造成经济垄断,弱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法律的任务之一是维护契约自由,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契约自由的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无组织的消费大众。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但如果其没有公平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风险,这样的免责条款就需要一定的干涉。这种干涉并不是针对免责条款形式本身,而是规制其中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通过规制,才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所欲追求。 本文分为五部分: 一、引言部分提出免责条款的盛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并在第一部分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特点及功能,产生的社会基础,规制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指出免责条款具有两面性。 二、第二部分从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以及系统交易三个角度探讨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 三、文章第三部分以较多的笔墨探讨了判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因素、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以及我国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和根本违约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具体应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力量、标的物的性质、格式合同使用人义务的合理性、损害发生的可归责性、相对人被侵害利益的类型、是否限制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化程度等七大因素进行分析。 四、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解释的前提、原则和规则。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