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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和全社会最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三农”问题中,又尤以农业和农民问题为核心。如何发展现代化农业,如何提高解决农民的生活水平问题,是最关键的因素。就当前我国农民而言,其所拥有的生产性资源在于农业用地,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当前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形式的农业生产,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社会生产力水平,也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收益等需要。而作为农民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通过流转,以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才能发展农业现代化规模经营,由此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才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故此,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法律规范及政府文件中早有规定: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对土地流转作了相应规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速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然而,与不断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向推进的中共中央农村农业政策相比,现行法律的种种规定已不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需要,亟待制度上的创新与突破。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指出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性障碍在于法律制度上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核心在于身份性限制。本文的创新点也即在于通过研究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得出这种限制的本质在于身份限制。通过对农业发达国家的农地制度变迁史进行一定研究得出,农地制度的变革在于一种由身份性权利赋予向契约型权利转变的历史过程。由此,本文得出,就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状况而言,首先应当明确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法律形式确定其长期性和稳定性。其次,提出“农地使用权”的上位概念,明确当前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的适度集中,为规模化农业生产做一定生产要素的调配,以此增加农民收入,而途径就在于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替代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出“农地使用权”的概念,其意义在于:一、使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体系更加完善。相对城市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无疑是对农业用地最好的权利设置。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流转的是农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保障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有效掌控,另一方面农地使用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其本身并没有包含任何身份性因素,也并不承担农民生存保障的社会功能,其只是一种对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故,加强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为土地适度集中、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性保障。本文的总体结构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前言。本部分首先是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将本文所探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定在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并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对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做一定的学术梳理,并做一定的批判,指出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性障碍在于法律上所设置的身份性限制。最后介绍论文研究进路、研究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本部分首先介绍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概况,接着提出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学界所作原因分析做一个学术梳理,并重点对这些原因提出笔者的一些否定性意见。第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身份限制。本部分首先对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析,得出在转包、转让、抵押、入股等重要流转方式上都存在种种的法律限制,分析得出这种限制的核心就在于身份性限制。然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身份限制做详尽的分析。一方面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取得上的身份限制,另一方面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的身份限制。另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限制形成的历史原因做一定的解释,主要在于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最后对当前社会应当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限制的必要性做一定的分析讨论。第四部分国外农地制度变迁考察:从身份到契约。本部分通过对主要或者部分发达国家农地制度的变迁演变过程的历史研究,得出这些国家的农地制度发展史都是一个由契约向身份转变的历史过程。而这样的历史规律是值得当前我国参考的。第五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身份限制之突破。本部分旨在从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革的方向。首先需要在流转主体上进行转变,将“农民”变更为“农业从业人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农业法人”。或许在当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尚无法实现这一构想,但应成为努力的方向。其次,在法律权利体系中,提出“农地使用权”的法律概念。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一种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所获得的农地使用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变为剥离了身份性权利后的纯财产性权利——“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为突破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