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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指由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创制并适用的系统化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用条文的形式规定在一部法典之中,而是体现在大量的案例中.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判例法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司法特色.英国是判例法的发源地,其普通法、平衡法的判例法取向是由于英国自身的历史偶然性所决定的.王室司法权在与各种地方及封建管辖权、教会管辖权相竞争的过程中,不断扩张范围,逐渐形成了具有判例法特色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并借此提前实现了政治统一.当欧陆各国在罗马法复兴背景下以法典化为工具努力争取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统一时,英国的独特历史却使其避免了被罗马法化、法典化的命运,并始终保持着判例法的特色.判例法的生成是一个从事实到规则的过程,即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都是从案件事实、从司法先例中归纳出来的,甚至可以说是前案事实本身即构成后案的规则.英美判例法的逻辑推理方式主要是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从宏观上看,英美判例法正是归纳推理的产物,每一项法律规则和原则都是对诸多相关先例的归纳总结;从微观上看,则是类比推理在主宰着具体个案的审判.英美判例法的司法适用技术是区别技术和规避技术.法官运用区别技术,适用先例确立的规则;运用规避技术,变更和创新法律规则,而这种创新大多是在法官审理疑难案件中完成的.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判例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的灵活适用以及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救使和英美判例法能够很好地协调法律稳定性要求和灵活性要求之间的矛盾.与欧陆各国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模式不同,英美判例法发展出一种相对独特的"法官造法"的模式.这种不同反映在法哲学层面上,是由于英美国家同欧陆各国之间经验主义与唯理主义、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司法理性与立法理性的不同造成的.经验主义哲学在英国源远流长,反映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注重实践经验的普通法传统.英美判例法是经验理性与司法理性的体现,它强调的是在浩如烟海的司法先例中显现出来的一代代法官的集体智慧和经验,注重的是法官在司法审案过程中的积极能动性的发挥,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发展和创新法律.在以欧陆制定法传统为主的中国,适当地借鉴英美判例法的优势,注重并提升司法及法官的主体作用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