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米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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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防止其逃跑、自杀、毁灭证据、串供、打击报复证人等,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未决羁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拘留、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对未决羁押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它的目的在于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适用方面还存在诸如刑讯逼供、变相羁押、超期羁押等突出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鉴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缺乏抗辩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处于绝对弱势,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故本文以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正当程序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为出发点,以增强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的抗辩性为主要内容,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以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寻求平衡。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提出未决羁押的概念,并概括未决羁押的特征。未决羁押是指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有诉讼程序保障性、再次犯罪预防性、国家强制性等特征;其次,提出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概念并概括其特征。未决羁押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机关实施拘留、逮捕行为之前,对拘留、逮捕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并裁定允许羁押与否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启动的被动性、裁判活动的多方参与性、审查和议决机制的公开性、裁判结果的程序性等特征;最后,详细阐述论述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理念,具体包括人权保障理念、权力制衡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   第二部分:对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主要针对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美国、英国等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归纳,总结出共性的制度,以供我国参考:⑴羁押或释放的决定应在警方拘捕了嫌疑人之后及时作出;⑵羁押与否的决定由中立的法庭作出;⑶控辩双方在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中拥有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机会。   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概括,进而对我国现行拘留审批制度及逮捕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我国现行拘留审批制度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机制,而非外部控制,即缺乏司法审查;我国现行逮捕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审查程序缺乏抗辩性。   第四部分:基于对我国现行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分析,将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分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司法审查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的司法审查两种情况,以增强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的抗辩性为主要内容,对如何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符合我国现实司法状况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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