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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对物的支配状态,作为一种民法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自其产生至今,虽一直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浩繁复杂、晦涩艰深、争议最大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但在经历罗马法上的Possessio和日耳曼法上的Gewere的融合,仍在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得以保存和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占有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等重要价值。而我国出于特殊国情,一直把占有规定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之一,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未能建立独立、完善的占有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快速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因占有引起的争端,我国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将占有单列一编,设在总则、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后,虽只有简单的5个法条,仍标志着我国占有制度的正式建立,意义重大。但是占有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制度,我国占有制度在立法上的单薄和不完善,更招致批评不断。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占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先简单介绍了占有制度研究背景,着重描述了我国占有制度研究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或地区的立法实践中,德国、日本、瑞士及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有关占有制度的立法规定;第四部分试图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立法考察,并对占有制度的占有构成要件、占有分类、占有推定、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占有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找出缺失和不足;第五部分对我国占有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