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的发展使城市化进程的脚步越来越快,但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更多是人口增多、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诸多社会问题,而应同步发展的城市居民素质却没能跟上城市化进程的脚步。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多,于是高楼林立,随之而来出现的一类特殊问题就是高层住户向外抛掷杂物,而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危险性极大的行为,使穿梭于高楼之下的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甚至严重的损害,而损害发生之后,受害者应当向谁追究责任,却往往无从查找具体侵权人,这使得受害者的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赔偿或补偿。针对此类情况,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自此,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束了此类案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对于此项法律规定笔者始终不能表示认同。本文针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问题和实践应用问题表达了作者的一些看法和认识。全文共分七个方面。首先,在导言部分,笔者从现实司法案例入手,介绍不同法院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不同处理依据以及处理结果,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将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问题引出,并就针对这两个案例的观点进行了评述。进一步引出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第一部分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概述。此部分主要论述了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笔者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总结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性质属于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其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其发生的地点位于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上,是特殊地点,具有局限性、限制性;其责任为补偿责任;其免责条件为自证非侵权人。第二部分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在此处介绍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之后又针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最终,笔者认定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欠缺四个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笔者将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与物件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高度危险责任这三类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对比和区分,认定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第三部分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笔者首先对归责原则进行了阐述,又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进行介绍,之后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四方面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形态与责任方式。该部分中笔者就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属于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进行了分析;并从侵权责任方式上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承担的方面提出了质疑。第五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侵权责任法》制定者针对第87条订立的理由进行分析,之后笔者从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权利义务一体、损害与救济三方面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价值冲突进行考量,进而,笔者针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大胆的预测。笔者认为该规则的实施将大大增加受害人丧失采集证据的意愿的可能性,从而在客观上使真正的加害人逃脱法律制裁;颠覆了人民群众固有的公平观念,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预测功能;可能引发敲诈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第六部分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救济。由于笔者并不认同现行法律中关于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因此,笔者探寻了法律救济、社会救济、保险救济等多方面救济模式,以期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能够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