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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颠覆性变革,核心是将原法中关于法定资本、认缴资本制度间摇摆不定、暧昧不清的折中资本制度规定全面变革为彻底开放的授权资本、认缴资本制度,这使得如何保证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问题尤为凸显。本文立足于此次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在第一部分,提出了现阶段关于对公司债权人保障存在的问题;在第二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及政策规制。第三部分,针对“关于加速认缴股东出资到期责任”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可操作路径。第四部分,针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资本”、“不足”的认定、适用节点、适用情形等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分析,接着论证了构成要件的主体、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要求其承担一般连带责任等,从而全面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