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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权益遭受侵害时,人们希望能够寻求司法救济。近些年来,部分高校学子因不满学校的纪律处分而把高校推上被告席的事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学校在作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没有很好地遵从正当程序原则,由于程序上的瑕疵而导致的实体的不公,不仅侵害了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高校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存疑,丧失了公信力。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一直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只注重实体上的结果,而不论这种结果是如何得出的。事实上,程序不仅有保障实体功能实现的工具价值,而且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我们应该把程序与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二者不可偏废。本文从此现实条件下出发,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例——于艳茹案,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其中着重分析了北京大学是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和北京大学在对于艳茹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即北京大学应当遵从正当程序原则,但对于艳茹事件的处理上欠缺正当程序的考量,没有很好地遵从正当程序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高等院校应该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并在不违反《学位条例》的前提下,以学校内部规章的形式对《学位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完善。在分析论证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司法实践在面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件时,面临能否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高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困境。为此,笔者在对前文争议焦点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高校行使行政权的范围的建议,这无论是从学生权利救济的角度还是行政控权的角度来看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文章最后,探讨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