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的犯罪,相较于其他的财产性犯罪,抢劫罪的强制行为直接作用于被害人,其独特的人身危险性,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标志。且其在认定上错综复杂,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争论点也颇多。其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就有很多探索多年却尚无定论的难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难题以正确的指导司法实践,众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声势浩大的讨论,在讨论中形成了众多的观点。本文试从在梳理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想法,并结合平时搜集的案例,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证。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于成立任何犯罪都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因此第一部分了主要阐述了主观罪过问题。中外刑法界一直对本罪中行为人是否可以以故意的心态导致死亡结果颇有争议。在坚持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应是“至少过失”的立场下,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进行评述,而后从暴力手段、犯罪构成以及立法原意三个方面来论证其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部分:这一部分又分为三小节。第一节着重讨论了因果关系。根据现代刑法所主张的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行为人只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将重伤、死亡后果归责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以经验法则为基础的。在判断是既要考虑到日常的生活规律,也要不能忽视介入因素的影响。对于被害人自杀行为、第三人行为以及特殊体质引起的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形能否评价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第二节通过分析司法解释否认抢劫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空间难免会导致量刑过轻或过重的弊端,从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认为其是存有未遂形态可能性的;由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条款的适用。因此,第三节分析认为此处的“人”不仅包括抢劫行为的被害人也包括第三人以及同伙。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定罪问题。并且着重讨论了对于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预谋故意杀人后劫财、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因他故实施暴力后非法占有财物以及抢劫后为灭口故意杀人的定罪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照相应的犯罪构成合理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