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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由于其具有灵活、高效的融资功能,不但满足了债权人的担保需求,又不妨碍债务人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中处分资产的权利,所以浮动抵押制度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评价为非常便利、极其有益、最具包容力的担保形态。①我国于2007年《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对此规定过于简陋。担保权受偿顺位是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而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优先次序问题,这是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联系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地英国和动产担保制度具有世界示范意义的美国,结合我国的《物权法》,希望为我国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竞存规则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两者的区别、竞存的内涵、法律意义,并列举了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竞存的类型。依据浮动抵押制度特性和其他担保物权的性质,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区别就在于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处分权,所以首先要保障浮动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也即是确立正常经营行为中的自由处分权优先的原则,作为先公示(登记)原则的例外。另外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特殊利益,必须给予某些利益以特殊对待,赋予其优先受偿的顺位。第二章论述了我国浮动抵押在实践中遇到的争议,引入了对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设立固定担保与浮动抵押竞存的论述。首先比较分析了英、美两国对正常经营范围的界定,以及英、美两国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固定担保与浮动抵押竞存时的受偿顺位。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将我国《物权法》中正常经营中的购买人解释为包括固定担保权人等。并分析了抵押合同中存在限制性条款及相竞存的担保是购买价金担保时的两种情形。第三章探讨了浮动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外产生固定担保的竞存问题。英国规定在正常经营外产生固定担保与浮动抵押的竞存,依公示时间的先后决定优先顺位。但却规定了21天的公示期间,致使担保竞存顺位混乱。美国《统一商法典》仅规定一种担保形式,即担保“约定”。无论设立的是何种担保,均采用统一的竞存规则。但是其对于数个均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却规定了依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决定其优先顺位。这不但有损第三人的利益还违背担保原理。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是作为一般抵押进行规定的,浮动抵押与固定担保的竞存适用一般抵押与固定担保的竞存规则。相比英、美两国,我国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存,依公示的先后决定先后顺位,并确立了未登记的担保物权,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这能更好的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更符合担保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