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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高度资讯社会化的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必须因应的时代课题。我国台湾地区对此的研究比较热烈与深入,相比而言,大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规范的制度化体系。2009年2月通过的大陆刑法修正案(七)中首次制定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文。此次相关立法的出台旨在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体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其不仅满足了风险社会中新型安全保护的需要,反映出我国刑法职能重心由国权至上到以人为本的重大转变,也符合一般公众寻求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认同。通过对两岸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视,可以明显看到大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疏漏与不足,诸如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的滞后性、犯罪主体范围的设定过窄、刑罚配置的罪刑失衡等等。
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难免存在各种利益价值的冲突,通过在宪政的视域中给予刑法全新的审视,运用利益衡量的原则平衡各种利益矛盾,认识到刑法在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同时应兼顾信息流通自由,不应完全禁止人肉搜索,在公众知情权面前应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一定限制。由此,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妥适路径就是一方面明确隐私权在宪法民法中的独立地位,将严重的侵权行为犯罪化;另一方面要恪守刑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秉承合理控制犯罪圈的审慎立场。在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扩大主体范围、调整罪刑结构,加强与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手段的互动,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编织更严密的刑事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