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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确立的目的在于有效弥补被告人不出席庭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因为法定事由被迫中止审理,严重降低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从而引发后续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减损国家的法律权威,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还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产生一定的阻碍,而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但由于缺席审判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构造,被告人不能直接到场参与庭审活动,这会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分析,详细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发现其中在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域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提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进路。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了解该项制度的内涵和属性,以及从人权保障理论、程序参与原则和控辩平等理念三方面阐释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及问题。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有关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的具体规定,分析缺席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现行立法中可以发现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还不到位,对辩护权的保障并不完善,对救济权的保障也不全面。第三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本文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了解其制度规定和具体运用情况,通过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的该项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用的经验和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进路。针对本文第二部分指出的缺席被告人权利保障在立法上和实践中还存在的各种问题,从多角度提出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通过明确送达标准、增加送达对象、灵活选择和运用送达方式、设立公告送达制度、延长送达期限等健全送达制度,加强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完善法庭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规范救济程序,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和异议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