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达自由与隐私冲突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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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民主、政治、文化的发展,人们保护隐私权的意识越来越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这是我国成文法中首次规定隐私权,从而改变了我国法律中仅在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中对稳私权作粗线条的保护,实践中参照名誉权进行保护的现状。随着民主政治透明度的不断加强,公民发表言论、出版的渠道越来越多,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少,这就直接导致公民在行使表达自由的过程中侵范他人权利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记者等新闻自由的主体在新闻活动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隐私权是文明社会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最大化的保护;表达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然而人们在关注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的同时,经常存在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论文以阐述表达自由的涵义和隐私权的涵义为起点,深入分析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与产生原因,并论述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衡平。准确把握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衡平,使其在社会公共利益衡平的原则下,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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