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首次提到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将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列入此次公安政策。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主要机关,作为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侦查员,应当公正、高效地实施侦查程序,有效地侦破案件。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即为了实现这一社会预期。本文对如何构建这一制度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其一,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入手,从历史、现实两方面的背景引出这一制度的由来,以制度的演进和改革现状梳理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其后对主办侦查员制度进行了整体的概述。详细阐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与实施原则,厘清了在主办侦查员制度下内外部间的关系。其二,对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找出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阻力并分析其原因,为下一章节制度的构建做铺垫。通过介绍该制度的优点以及承载的社会功能性来阐述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党中央决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审议通过相关政策与决议也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政策与法律依据。其三,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总体的框架。本部分为整篇文章的核心章节,以前期调研为基础,并结合检察院、法院改革的相关经验,在责权利相一致这一核心的指导下,分别从遴选、权力运行、责任、监督考核以及保障机制几个方面对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在立足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调查研究广泛的借鉴检察院、法院系统改革的经验并与侦查办案实践相结合,从制度的内涵、阻力、意义出发,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框架构建意见,以期为公安改革中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立与试行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