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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湿地资源的愈加重视,全国各省市为了更好的保护本地区的湿地资源,先后开始了对湿地保护的立法探索。现有的法律体系将湿地保护分割于各个法规、规章之中,不利于对湿地整体和专门保护。现有的法规、规章往往过于重视湿地的经济价值而忽略湿地的生态价值,更加凸显湿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湿地保护的核心是制度设计,文章通过分析现有的湿地保护制度提出湿地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为进行全国性的湿地保护立法提供经验。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总结了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的湿地概念,同时查阅了国内已经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包括甘肃、湖南、广东、陕西、内蒙古、宁夏、四川等20个省份的湿地概念,对国内外已有的湿地概念进行了分析总结,结合我国湿地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湿地概念。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在生态主义的视角下对原有的合理利用的湿地立法理念进行了反思,一是破除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立法理念,充分考虑湿地非人类自然体的需求;二是形成以生态平衡为目标的立法理念,妥善处理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三是确立湿地保护“主流化”的观念。在新的立法理念的视角下对湿地立法原则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生态优先、整体性保护和谨慎预防保护的原则。第二部分是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建立湿地保护规划制度,从湿地规划制度的概念出发,明确湿地保护规划的制定主体和内容;其次,建立湿地保护的分级分类和名录制度,为湿地保护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最后,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明确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第三方地位,从制度上推动湿地保护的社会共治。第三部分是湿地利用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笔者在生态主义的视角下通过湿地开发许可证制度的含义,提出了湿地开发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提出了许可标准和审批程序;其次,建立湿地影响评价制度,详细论述了环评的流程,并且提出了湿地环评制度目标应当是保证湿地的生态平衡、建立区域协调环评制度以及拓宽民众参与渠道的建议;最后,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解决湿地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生态移民”和拓宽湿地补偿的方式。第四部分是湿地保护的救济与责任制度的构建。建立湿地保护司法救济制度,主要从湿地的视角完善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拓宽湿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保证公共利益诉求的通畅。建立和完善湿地破坏者、湿地管理者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分析我国各省市现有湿地破坏者责任追究机制,分析其中的问题,例如,对破坏者处罚的方式单一和罚款力度不足、对管理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通过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法律追究责任制度,威慑湿地破坏行为,保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忠实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