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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大诉讼法修订进程的加快,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崭露头角。我国现有法律虽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在收集、保全、审查、质证、运用等各方面,并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深入研究,必先由案例出发,类型化其特性,改变固有思维,对传统证据观点发起挑战。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较低,尤其是真实性往往不被认可,固有观念认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易删减的属性,且因其所属计算机领域,证明难度较大,加之法律对此规定粗疏,更是具有一定操作上的困难。但实际电子证据分为多种形式,其中部分不宜修改的种类,因其具有能够完整记录变动的时间和程序的属性,某种程度上说比传统证据真实性更高,更具有稳定性和真实性。本文从案例出发,引出电子遗嘱的效力、电子证据提取难导致举证责任变化和电子签名效力三个关于电子证据的热点话题,通过对其剖析,试初步分析电子证据的现状及其所处困境的成因,并提出大致思路和问题。随后探讨电子证据的主要形式及其真实性认定标准。首先将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进行类型化区分,以其稳定性和存储路径为标准分为孤立数据和系统数据,不同类型赋予不同的真实性认定标准,逐一说明。文章主要探讨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结合法官、律师、当事人,多视角研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子证据的构造和价值定位,以内部视角为出发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中当事人面对电子证据时的认知角度,深究问题产生的矛盾和原因。找到问题后讨论民事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的完善问题。以前文提出的问题为着眼点,逐个分析并找到对策,综合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质证各方面,分别从确定收集时间、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电子证据与持有者身份真实性关联认定、确立“视同原件”规则、改进传统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构方式、构建多层次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则几个方面出发,在我国现有框架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