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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理论认为,在危险领域出现严重危险状态时,就有必要启动刑法,将刑法的规制防线前移到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阶段,以便通过积极的刑罚预防,使刑法规范的不可破坏性得以维持。但是从目前来看,初步建立起来的刑事法律网并没有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带来预期的效果。相反过失危险行为造成的危害在继续扩大。严重的过失危险行为不但没有减少,还呈现出加重和蔓延的趋势。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在探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一些学者从执法方面分析,更多的学者注意到了刑法立法本身的缺陷,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笔者基于上述学者对过失危险行为的思考和探究,从分析过失危险犯罪的立法例开始,分析我国刑法本身的立法缺陷,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循着这一思路,全文内容以下列顺序展开:首先,在现代社会中,过失危险行为造成的危害在不断恶化,为弥补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裁不力,各国不断探索,制定符合自己国情的过失危险法律。我国过失危险犯罪的立法主要是以刑法典中相关犯罪规定为主的法典化模式。其次,全面分析过失危险行为。从“新、旧过失论”入手,着重讨论了如何理解过失犯中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本质、如何理解过失危险犯中的“危险”、如何理解过失危险行为的实行行为等几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实践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过失危险犯理论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不相违背。另外合理信赖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实质上并不否定过失危险犯的存在基础。最后,笔者提出自己的立法设想,主要从立法原则和刑罚设置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以期能有效控制过失危险犯罪,维护刑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