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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相比旧准则,《新会计准则第8号》对企业资产减值行为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且较前几次变化程度更为深入。但由于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依然存在,并且在执行资产减值准则时有一定的会计选择权,因而新资产减值准则下的中国上市公司其会计行为依然存在风险。关注公司治理、经营等方面风险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为了更好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相关监管部门颁布了评价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保证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改善盈余质量,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进而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因此,研究新资产减值准则下的企业资产减值行为发生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后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进而探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盈余质量的关系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文章选取2005年-2010年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查阅年报附注对计提或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因的披露,发现准则变化后,上市公司对计提或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因的披露越来越模糊,甚至不披露;然后,对没有披露计提或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因的上市公司通过构建实证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这些公司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没有显著提高其盈余质量。这说明,由于当前我国新资产减值准则对“重大减值损失”的重大程度没有明确的界定,上市公司利用这一点减少了对计提或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因的披露,导致审计人员无法查证减值行为的正确性,增加了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另一方面,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依然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并且内容和标准还缺少统一的标准,所以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数量较少,即使披露了,由于内控评价体系的不完善,也得使其对公司盈余质量没能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根据得出的实证结论,文章认为新资产减值准则中应对“重大减值损失”的重大程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认为加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监督作用不仅要增加披露内控评价报告数量,而且要从内容和评价程序上进行严格的规范,以真正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评估监督作用,进而提高盈余质量,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文章的创新点在于从年报对计提或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因的披露发现问题,而不是仅仅观察减值准备的具体金额;并且利用盈余质量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会计准则联系在一起,从内控的角度促进了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