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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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格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的刑罚制度正在发生变化,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用率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社区矫正法》只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条件和审批部门,而无法据此完成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的构建。《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授权,是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的机遇。而在此之前,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关注并不多,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一直是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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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格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的刑罚制度正在发生变化,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用率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社区矫正法》只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条件和审批部门,而无法据此完成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的构建。《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授权,是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的机遇。而在此之前,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关注并不多,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一直是模糊的。最初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开始试点后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双主体”来执行,立法规范化后,社区矫正机构才成为法定的执行主体。当前社区矫正机构有三种典型形式,各有利弊,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执行机构的缺位,权责失衡,履职不全三个方面。形式分散的立法没有给其予清晰的权力配置,尚未能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社区矫正机构在行使职责时没有相对的权力,这些问题的根源是法律地位不明确。《社区矫正法》选择暂时搁置社区矫正性质的争议,将社区矫正定性为刑事执行。把社区矫正放入刑事执行一体化框架中,社区矫正机构被法律赋予的是刑事执行权,刑事执行权本质属性是行政权。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与各公权力主体间关系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而现实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协助与支持。社区矫正机构还需要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产生法律关系,通过政府购买、与社会力量合作或自愿参与的方式获得社会型主体的支持,以更好地兼顾教育帮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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