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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制度源起于英国的双重法体系,为英美法系中独具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逐渐发展为国际上广泛运用的慈善模式之一。而我国对慈善信托的移植并非一蹴而就,先是于2001年的《信托法》中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又于2016年新出台的《慈善法》中规定了慈善信托。这两者概念有无异同?是否是公益信托在我国运行不佳才需新法的出台?而新出台的慈善信托如何本土化以保证能在我国扎根且焕发活力?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旨在厘清慈善信托制度的概念,确定好其于《慈善法》《信托法》中的定位,促进和业已存在的慈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之间的衔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发挥好慈善信托在社会捐赠事业方面的积极作用。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慈善信托的历史沿革,并明晰了慈善信托的定义,探讨了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异同,从慈善信托的功能和特征上进一步解读慈善信托。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慈善信托本土化的问题,从本土化的概念解读,到本土化的必要性,再到本土化进程中的三大因素归纳,为后续文章的开展理清了逻辑线条。第三、四、五部分为慈善信托如何进行本土化的具体步骤。首先,为理论基础的本土化,即双重所有权在我国慈善信托制度下的本土化。其次,是慈善信托是否能与本土组织融合发展的可能性探讨,本文以基金会为代表。最后,在于完善慈善信托制度的配套措施,发挥慈善信托的本质功能,并与我国实际结合,切实解决相关问题,为我国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