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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立法为研究对象,侧重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21世纪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应有状态。
全文共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从理论上阐述了经济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特征及其渊源,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包括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经济自治权的含义,并简要概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经济立法的重要性。以期为后文的实证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主要就广西壮族自治区1979年以来经济立法的实然状态进行总结和分析。在以1979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全部经济法规为依据的前提下,文章从立法阶段、立法数量、立法内容、立法主体、立法形式(包括动态形式和静态形式)几个方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法规作了一个全面的归纳、总结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剖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需要引起重视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在21世纪的国际国内新形势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立法活动的应然状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不仅仅是局部区域的简单立法,它是关系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关系整个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个全局中的局部立法行为,因此,要让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立法既因地制宜,又兼顾全局,则在其经济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立法有据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立法效益原则、先行立法原则和民族性原则。其立法内容也应包括:利于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建设资金的法规、能正确规范引导市场主体的法规、体现WTO规则,利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的法规、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业快速发展的法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规以及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循环经济法规。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进行经济立法时应该做到:精心编制立法规划,做好经济立法调研工作,重视并加强对经济自治权和立法自治权的运用,变“被动型”经济立法为“先入型”经济立法,采用“结构到位”、“部分移植”和“不断完善”的经济立法方略,通过立法将国家法律和优惠政策具体化,并重视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最后,余论部分主要就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命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立法活动中的应有之意作概要性阐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其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其经济水平相对低下,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要加速本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就必须加强经济立法,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但是,这里的“加强”不仅仅指立法数量的简单增加,而应该是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益的更加重视,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经济立法时既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和各种优势,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方才有能见实效的经济法规出台。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立法,既要把握全局,又要强调局部。因此,它的立法从某种角度说比国家立法更有挑战性,当然也更具实用性。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既有仅享有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又有仅享有立法自治权的自治立法机关,还有既享有地方立法权又享有立法自治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在经济领域,自治机关还依法享有经济自治权。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进行经济立法时如何将特殊的立法权和经济自治权结合起来,制定出促进本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的经济法规,可以说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