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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当事人和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三大基石。在各国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几乎所有重大的变革都离不开当事人制度的配合与回应,因此,当事人理论历来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目前对当事人的讨论主要建立在对其整体分析上,具体到某一类当事人,学者关注的焦点通常是对第三人进行研究。狭义的当事人分为原告与被告,有一句法谚曾这样评述:“没有原告,就没有审判”。整个诉讼程序的开始,甚至被告的出现,都是因为诉讼法中原告诉的行为。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我国民事诉讼法只通过起诉受理程序就对整个原告资格进行统一划定,将原告归于当事人大类,这种没有探索其特殊性质的作法,使有关原告研究的理论与程序存在若干盲区,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正视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对原告资格进行理论分析,借鉴吸收外国立法经验,剖析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系统,是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本文分五部分,分别从原告资格之界定,适格原告研究,国外相关制度类型化分析,我国原告资格的现状和我国原告资格体系重构几方面加以探讨。 第一章作为整篇论文的开始,首先从原告资格概念内容等大的方面对其进行定位,从而在宏观上对这种主体资格有一个感性的了解。为了使我们对这种体制有更深入的认识,笔者随后对原告资格建构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体现出研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这一部分的最后,笔者还对原告资格和原告诉讼权利能力、程序意义上的原告两种类似概念进行了区分,通过横向的比较加深对原告资格概念的理解。 本文的第二章,针对原告资格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论述。在这一部分里,笔者首先通过适格原告的概念与定位、适格原告与程序适格原告的比较,使我们有了初步的直观认识,随后又对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诉讼实施权和体现实体利益与诉讼实施权分离的原告诉讼担当进行了介绍,基本形成适格原告的整体轮廓。 第三章以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对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日本原告资格规定的程序与理论简要介绍,理解原告资格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系统性,以资为我国原告资格体系建构提供经验与借鉴。 第四章对我国原告资格现状进行分析。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法规定,简述了目前起诉受理条件过于严格、起诉要件被转换为诉讼要件、否认原告资格动态性等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我国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情况,从原告定义的变迁、诉讼担当的研究两个方面折射出我国对原告资格体系存在缺陷的反思和发展。概言之,重构原告资格体系已经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当务之急。最后一章是重构我国原告资格体系的途径。构建原告资格主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需要转变观念:加强重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合理区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明确界定原告资格与适格原告资格的区别、增加诉讼利益观念,以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其次,笔者在对程序的具体构建上提出了初步设想。在这个问题上,将原告资格作为一个阶段性动态系统予以考虑,以诉讼逐渐展开的外观或纯粹的程序形式角度作为分类,包括起诉受理阶段原告资格标准的确立,审前程序原告资格确定和庭审阶段适格原告资格确定。因为本文写作的初衷就是要使原告资格成为有其自身特性的民事诉讼体系并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本章内容是这篇论文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