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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自1957年产生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更多的是对其的争论和质疑。近年来,包括劳教人员在内的社会整体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劳教人员权利的法律规定、制度保障以及实际享有状况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司法者、执法者、法律服务者和社会公众的关注。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和制度都发生了极大的变革,劳教的有关规定已经过多次修改补充,有关劳教人员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劳教制度本身依然存在巨大的合法性危机。事实上,一方面由于劳教制度在制度建构上的先天不足,该制度历来是一个牵涉人权、自由问题的敏感话题,也是我国现代法学上的一个热点与难点;另一方面,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国际社会人权法治发展趋向对劳教制度直接提出了种种诘难。况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劳教人员的权利保障确实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本文尽量避开有关劳教制度存废的有关的讨论,采用改革现有劳教制度的观点,以期寻找现实中较为容易实现的方式方法来一个一个的解决问题。通过对劳教人员权利的现状进行考察,探讨强化劳教人员权利保障的可能性途径,以逐步树立执法者的权利保障观念,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推动劳教目的的实现。本文逻辑上从研究劳教人员权利的理论入手,通过对当前劳教人员权利现状的实证调查,进而对当前劳教人员权利保障措施进行分析,从总体上对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进行比较,找出不足、查明原因,并对如何进一步保障劳教人员的权利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