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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两项重要职权。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长河中,关于批捕权、起诉权的行使主体是否应当合一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批捕权和起诉权的关系不只关乎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更关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法治正义的实现。捕诉关系的合一与分离各有利弊,如何构建合理的捕诉关系,以提高检察职能的效能,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进一步深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日益更紧迫。为了全面落实改革,检察机关推出一系列具有全局意义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捕诉合一即是重要一环。捕诉合一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任何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条件和要求。在坚持捕诉合一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完善该机制及其运行是研究重点。本文通过文献研究、价值分析、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分成四个部分对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所推行的捕诉合一进行研究:文章第一部分从批捕权和起诉权的性质谈起,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两大职能及其配置关系,即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结合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过程中捕诉关系的分合实践,考察我国各地检察院捕诉合一的运行情况,对目前学界关于捕诉分合之争的观点进行大致梳理。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捕诉合一的合理性与优越性。通过分析捕诉分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围绕捕诉合一的价值进行论证,即捕诉合一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统一内部定案标准、强化侦查监督、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提出捕诉合一能够适应大部制改革的要求,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契合监察体制改革。文章的第三部分对我国捕诉合一运行之隐忧进行分析,提出捕诉合一运行中可能会产生批捕权适用不当、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失衡、辩护律师审前辩护难度增大等隐弊。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捕诉合一在运行中的未尽之处展开,提出规范检察机关批捕程序、细化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等对策,探索优化捕诉合一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