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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中存储的个人信息数量日益庞大,这些信息是被永久记忆的,所以,它们可能会成为人们将来日常生活中的隐患,而通过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2014年,欧盟法院一项关于“被遗忘权”的判例引发了学界的讨论,“被遗忘权”本质是一项请求权,它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网络信息领域。它是指信息主体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储存在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有要求信息管理者删除或采取措施消除、减轻此信息对信息主体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权利,与删除权类似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国内外很多研究将“被遗忘权”中的信息主体限定为有个人信息被储存在网络中的自然人,而且将“被遗忘权”与删除权混同。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加入信息主体的范围,因为法人也有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对于“被遗忘权”与删除权混同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分“被遗忘权”与删除权、隐私权、知情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在大数据背景下,我们需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对“被遗忘权”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我们的数据保护制度和理论建设,还可以对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提供指导,从而在技术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企业或者商业秘密、国家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