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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地球上生命的摇篮,人类对海洋的探索和开发自古就有,并且随着船舶技术、捕捞技术以及海洋资源开采技术的不断革新,人类与海洋环境之间的互动也愈加深入,由此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也呈现出愈加复杂的表现。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从二十世纪初就开始出现,但随着战后世界经济的全面复苏,来自陆源以及远洋航运造成的海洋环境破坏愈演愈烈,海洋环境的无国界限制、流动性的污染特点也愈发让人们意识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非一国之力可解决,必须依靠国际合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全球环境制度中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设立了区域海项目,将全球封闭及半封闭的海域分为若干区域,鼓励每一区域的沿岸国家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中,为海洋环境治理的区域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框架。区域海项目下属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成立于1994年,参与国家有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以及观察员身份的朝鲜。行动计划成立和发展了将近二十年,在区域溢油反应防备、海洋垃圾清理等方面收获了有限的成就,但并不足以应对愈演愈烈的海洋环境问题。究其原因,区域内各国之间存在历史悠久的政治争议,为开展海洋环境合作埋下了阴影;合作制度的内部建设不完善和外部推动力不足也使得治理合作成效甚微。本文通过研究已形成制度化合作的波罗的海行动计划及地中海行动计划,提出本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制度化合作建议,以期待行动计划最终走向制度化、有效的合作治理道路。同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一旦走向制度化合作的道路,对于中国参与的另一个区域海项目——东亚海协调机构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本文首先介绍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西北太平洋区域的海洋环境现状描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项目的确立;行动计划成立之前各成员国的谈判过程;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宗旨、目标、组织架构和资金安排;以及行动计划发展至今取得的一些有限成就。其次,文章着重分析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成效甚微的原因,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政治背景以及地缘政治和历史遗留问题对区域国家开展环境合作造成了不和谐的影响;行动计划存在合作模式的设计和运行规则缺陷,外来的合作动力、不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主导国家、执行机构能力不足和资金机制的不完善共同造成了行动计划的内部运转不畅,影响了治理成效;并且,行动计划缺乏公众关注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导致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外部推动力缺失。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进而提出了解决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无效治理的方法,即对其进行制度化建设。在分析波罗的海和地中海区域的成功案例的基础上,给出了我对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制度化建设的一些意见:吸取波罗的海区域的经验,将搁置政治争议作为合作的基础;进而效仿地中海区域,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议定书体系,同时完善资金机制、建立由认知共同体组成的科学网络、并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来形成制度化的合作模式,增强合作治理的效力。本文的最后一部分通过分析,认为参与国目前对于海洋环境合作的意愿正在增强,对行动计划制度化建设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为增强制度化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对比西北太平洋区域和东亚海区域的共通性,对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制度化建设对东亚海协调机构可能带来的积极示范效应做了分析。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论述,本文认为,建立区域海洋环境合作制度才是提高治理成效的有效途径。并且,随着区域内环境事故愈加频发,人们对于区域海洋环境合作制度的需求迫在眉睫;同时,区域国家对于加强海洋环境合作的意愿有不同程度的加强,对建立区域海洋环境制度的态度也有转变,因此本文所述内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