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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到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我国的中小企业如何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怎样才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本文以2009年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否决一案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角度对该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被否一案进行评析,指出其被否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且从本案延伸出对拟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法律建议,对拟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及寻找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介绍了本案发生的背景和经过,介绍了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作出《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的有关情况。第二部分是本案主要争点及相关法律制度。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创业板市场准入与发行审核制度、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主要涉及到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第三部分是对本案的法律评析。主要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对同济同捷创业板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否决一案的原因进行解析和评价,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第四部分由本案延伸出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法律建议,对拟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及寻找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