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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日益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与难点,在技术先进的西方发达国家,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理论与实践在近年来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我国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研究并不深入,本文即是基于我国研究现状,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试图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提出自己的管见。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介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概念界定和专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在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其内涵也比较模糊,笔者在分析了国内外立法和学界的观点后,认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一种借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媒介实施的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处理财经信息的系统性技术方法,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纯粹的商业方法,也不同于普通的计算机软件,由于它以商业方法的名义创新,但又伴随着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运用于电子商务之中,我们称之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随后笔者选取美日欧三国,对其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现状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 第二章论述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属性。 一项发明创新成为专利要跨过两道门槛,第一道是专利法所要求的“技术性”,第二道是专利法所要求的专利实质性条件,即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可以满足这些条件,具有专利属性,并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章在论述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后,对我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出立法应对策略。 笔者首先分析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载体——计算机软件的各种法律保护模式,认为专利保护模式可以有效弥补其他法律保护模式的不足。其次笔者分析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利弊,得出利大于弊的结论。最后笔者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目前的制度选择和未来的立法走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