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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迅猛,各项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制不能切实发挥作用,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积累的矛盾,导致证券公司风险爆发。而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采取的是以行政处置为主导,司法破产相结合的方式,证券公司破产仍然在摸索中前行。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虽然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过于笼统,并且对于证券公司破产实施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法律制度的缺失使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发生了大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投资者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主体,其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市场快速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构建一整套证券公司破产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证券业亟待完成的使命,也是法律社会本位功能的体现。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理论机制也较为薄弱,因此,既需要立足本土,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也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有益机制。本文认真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并在学习境外先进理论和机制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提出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主要分析了证券公司破产区别于普通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并重点对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境外证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以达到学习借鉴的作用。主要介绍的是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国家投资者保护制度。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是投资者保护的现状,重点分析的是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的不足之处,诸如法律制度的缺位、债权认定标准不明确、收购政策不合理、证券类资产转让存弊端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难以得到很好发挥等。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前面三部分的论述,针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与境外先进制度的比较学习,提出几点建议。从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着手,对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提出建议,主要包括明确证券投资者法律地位、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等方面。